一名代理人及一名业主因向其劏房租户滥收水费,违反《水务设施规例》(《规例》)第47条,昨日(1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分别被判处罚款2000元及1500元,共被判处罚款3500元。
2023年3月,水务署接获投诉,指有人向九龙深水埗长沙湾道一名劏房租户滥收水费。署方经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违反相关规例的人士提出检控。
水务署一直针对滥收劏房租户水费的非法行为,作出主动巡查及提出检控,自首宗案件于2022年6月定罪以来,本案为第12宗定罪的同类案件,罚款金额介乎1000元至5000元。
经修订的《规例》第47条规定,供水账户的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或房东)只可向其处所的佔用人(通常为租户)收回缴交给水务署的水费。若注册用户向佔用人收取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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