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原讼庭近年在两宗司法覆核案件中先后裁定,禁止将同性配偶列为家庭成员的公屋政策,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为居屋单位合资格住户的政策,均属歧视和违宪。房委会就该两宗司法覆核案均提出上诉。上诉庭早前听取陈词后,今(17日)颁判辞,驳回房委会的上诉,意即维持原审裁定两名同性伴侣胜诉的裁决,房委会并须支付讼费。

是次共涉及两宗案件,其中一案的加拿大申请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结婚后,在香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被房委会以申请不符“夫妇”定义拒绝。
另一宗案件的申请人李亦豪,他和丈夫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加入丈夫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该案原由李的丈夫提出司法覆核,但其丈夫去世后,李取替成为申请人。
两名申请人早前分别申请司法覆核挑战房委会的相关政策,指政策违宪,高院原讼庭其后裁定两案均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