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来港就读的内地女子為丈夫及女儿申请收养人进入许可,而向入境处谎称居於香港并提供虚假住址证明。该名34岁女子承认两项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及两项使用虚假文书的罪名,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12个月。

入境处指,34岁被告今年6月获准来港就读硕士课程,并於7月為其丈夫及女儿向入境处申请受养人进入许可。被告在该申请中,向入境处递交一份水费账单及一份电费账单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证明。入境处职员於处理该申请的过程中,对上述文件的真确性存疑,因而向相关公用单位核查,并确认所递交的公用设施账单均為虚假文书。被告其后与入境处职员会面,仍坚称自己居住於上述虚假公共设施账单上所载住宅地址。本处遂向被告展开调查。调查期间,被告於警诫下承认自己并非在港居住,但為使其家人的受养人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因而向入境处提交上述虚假公用设施账单,及向入境处职员讹称自己居住於账单所载地址。
入境处发言人表示,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务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為罚款港币15万元及入狱14年。而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虚假文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