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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阐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江西赣州于都法官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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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09:0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我来讲一下敲诈勒索罪的这个理解与适用,敲诈勒索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索公私财务的行为。

 

 

 

 

 

 

起先,在这里呢,我们先来讲一下“非法占有”。在本案中,村委会原班子本身既是非法强拆村民2栋土地房和非法征收村民的1.33亩的地,是不符合征地拆迁标准的一种征地拆迁行为,这就叫做违反法律在先。

 

 

 

 

 

 

 

 

其次,现在讲第二个财务的问题,既然说到这个财务,那“财”肯定是有价值的对不对,价值又是以数字来体现的,但在这个本案中,无论征地与拆除土地房均没有权威有效的政策依据来支持计算金额,并且村委会原班子,还采用伪造征地协议书签名和伪造《三门村“空心房”整治拆除协议书》签名,相关法律是规定,伪造签名的合同或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没有协议书和政策依据,那就请问法官拿什么标准来计算认定敲诈勒索数额?另外,判决书证据清单中还隐瞒了《三门村“空心房”整治拆除协议》这个文件,隐瞒了这份文件就等于是隐瞒了强拆村民2栋土坯房损毁不计其数的财产事实,大伙觉得这个计算数额还准确不?

 

 

 

 

再次,我们讲一下这个“威胁和要挟”。在这个案件中,被告采用的是网络发帖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发布的帖子都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同时无论一审,二审或者是再审都没对网帖内容是否涉嫌违法进行确认,因此法官拿什么来认定被告对原告造成了威胁或要挟?况且我国宪法41条、35条、5条明确规定,所以这并不违法。因此,这就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也毫无事实依据,难道法官认定被告违法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吗?

对于此案核心关键词就是“非法占有、财物、威胁或要挟”。要说“非法占有”也是村委会非法占有在先;要说“财物”,金额数字因缺乏计算标准(政策依据)也没法准确计算,同时征地与拆房协议书签名均是伪造,光天化日之下隐瞒强拆两栋土坯房损毁不计其数的财产也是不道德的行为;要说“威胁或要挟”,网帖内容是否涉嫌违反法律未确认,所以根本无从谈起拿什么来认定,且被告维护权益方式并不违法。

 

 

事实上,江西赣州于都这案着实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判案程序(两个伪证)上已是违反法律,且在事实认定上漏洞百出,同时在适用法律上也是牛头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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