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称“418”的《僱佣条例》连续性合约规定自1990年6月起推行,现时僱员如连续受僱于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其僱佣合约即属“连续性合约”,可享有有薪年假和病假等福利。去年施政报告,政府提出检讨“连续性合约”的规定,并会审慎及全面地探讨如何在僱员的利益及僱主的承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有指劳工处近期向劳资双方抛出4个方案供讨论,一律改用4周计算总工时,分别要求僱员4周内共做满72、68、64、60小时,便可享更多法定僱佣福利。据报劳联主席林振昇同意修订的方向,认为如果将门槛订为4星期内工作满72小时,与现行安排分别不大,希望可降低门槛至60小时,涵盖更多兼职工人。他指劳顾会过去亦有相关的讨论,但最终不了了之,期望劳资双方可在过往的讨论基础下,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