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公布的施政报告提出成立“解决劏房问题”工作组,用10个月时间研究,以定出劏房居住环境最低标准等事项。社区组织协会今日(29日)指出,先决条件需要配合安置政策及租金管制等配套支援措施,才可以取缔劏房。
社协表示,市民对这措施“又喜又悲”,有机会可以搬离劏房是喜,但亦担忧安置政策不完善,或令他们无家可归,最终可能会衍生类似90年代床位寓所条例政策的问题,租户住屋环境无改善,最终可能需租一些价格更贵和非法的居所居住。

政府在订立“最低标准”方面,社协建议应考虑居住面积、居住高度、单位户数、间隔物料、通风及楼宇管理等9项准则,当其中三项不符合要求时,应定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标准”。
针对租客和业主在执行机制和安置配套方面,社协建议应有6个月整改期,任何不符合“最低住屋标准”的单位,业主须在6个月内进行改善工程,否则不可再出租、租户有权提早解约、必须提供安置搬迁津贴。
社协又建议,政府应立即做全港劏房登记,其后兴建的劏房必须符合“最低住屋标准”;制定分阶段消除劣质劏房全面取替劏房的时间表;对劏房实施登记制度,新兴建劏房必须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及领牌;取消《床位寓所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