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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诉一女子另通缉一人,涉煽惑他人区选投无效票及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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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13:24: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廉政公署今早(11日)落案起诉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在一个网上社交平台专页展示贴文,煽惑他人在区议会选举中投无效票。

 

 

杨诗頴,51岁,文员,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条例》)第27A(1)(b)条,今早将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2023年区议会选举提名期于今年10月17日展开,根据《选举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

 

杨诗頴涉嫌在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一个网上社交平台专页转载一则贴文,煽惑他人致使选票被视为无效。廉署调查发现,杨诗頴转载的贴文,原本由已被取消资格的前区议员李文浩在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发布,该贴文呼吁他人杯葛区议会选举;杨诗頴并涉嫌在贴文加上文字说明,煽惑他人在票上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令选票无效。

 

廉署根据既定程序,向律政司徵询法律意见后,今早落案起诉杨诗頴。因李文浩已离开香港,廉署已向法院申请手令,并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李文浩,29岁,面对一项控罪,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条例》第27A(1)(a)条。他涉嫌在区议会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一则贴文。

 

廉署负责执行《选举条例》,必定会严正执法,打击所有破坏和操控选举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及廉洁。《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廉署提醒市民,公开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会触犯《选举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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