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内地居民女子与其香港居民男子配偶,因串谋使用虚假身份入境香港,并在儿子的出生登记、回港证及香港身份证申请时作出虚假陈述,于10日分别被判监禁13个月及16个月两星期,及各被罚款1000元。

52岁的女被告于今年3月,持探亲签注入境香港,声称探访63岁的男被告。入境处就其来港目的向她作进一步讯问。由于入境处对女被告的婚姻真确性存疑,遂拒绝她入境,并对二人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女被告声称与男被告为真实夫妇,并于2010年3月为男被告在港诞下儿子。在进一步查问下,女被告承认自己曾于2007年被拒入境香港,由于担心未能入境,故与男被告商议后,于2009年至2017年间,多次在男被告的陪同下以虚假身份入境香港,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2010年女被告在港诞下儿子后,两名被告亦在明知的情况下,在办理儿子的出生登记及其后的回港证申请时,使用女被告的虚假身份以填报资料。男被告亦承认于办理儿子的香港身份证申请时,填报女被告的虚假身份。
两名被告各被控一项串谋欺诈,一项为取得回港证而作出虚假陈述及一项作出虚假陈述意图使该项陈述载入出生登记册内的罪名,而男被告另被控一项向登记主任提供虚假详情的罪名,两人承认所有控罪,于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监禁16个月两星期及13个月,另被罚款1000元。
入境处发言人称,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5万元及入狱14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同时,任何人士向登记主任提供虚假详情乃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入狱2年。另外,任何人士作出虚假陈述,意图使该项陈述载入任何出生或死亡登记册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及入狱7年。发言人警告,串谋欺诈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最高可处监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