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专员公署今日(12日)在港岛区拘捕一名37岁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曾在一家公司共事。被捕人士于离职后在一个即时通讯软件上开设通讯群组,群组成员为该公司的现职或前任职员,而其后被捕人士亦将事主加入群组。2023年8月,被捕人士在该群组上发言批评事主的工作表现后,把事主从该群组中移除。数日后,有人在该群组上发布了一条对事主作出指控的讯息,并附上一张略去部分内容,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部分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私人恩怨而将他人“起底”,而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随意或恶意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转载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