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分间单位(俗称劏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于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并被判处罚款共 31,910 元。自该条例生效以来,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已成功检控255 宗个案,共涉及 218 名劏房业主,罚款介乎 400 元至 18,600 元,合计总罚款共 465,610元。
该些业主的罪行包括:一、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 60日内,向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二、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及/或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账目;三、要求租客支付不属《条例》所准许的种类的款项。其中一名业主触犯上述一及三项共 15宗罪行而被判处罚款 1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