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专员公署今日(10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40岁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调查显示,事主于2024年初向一位朋友借款,并透过即时通讯软件发送其职员证的照片给对方,事主稍后清还款项,并于2024年3月中,再次向对方借款,但二人其后就事主是否已清还第二笔款项各执一词。2024年4月初,有人先后致电及透过即时通讯软件发送讯息给事主,要求他还款,否则会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关于事主的讯息。同日晚上,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一个公开群组发布了一条向事主追讨款项及作负面评论的帖文,并附上一张略去部分内容,属于事主的职员证的照片,当中披露事主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公司名称及事主的照片。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