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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监局:新星旅游2·9已书面通知结业,符合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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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5 18:4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旅游业条例》(第634章),持牌旅行代理商有意停止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必须在业务停止前不少于14日,以书面方式将该意向通知旅游业监管局。旅监局今日(25日)表示,新星旅游有限公司(新星旅游)在2024年2月9日书面通知旅监局其有意于2024年2月23日停止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符合上述通知要求。

 

 

旅监局指出,在收到通知后,已随即启动处理旅行代理商业务停止经营的既定程序,包括提醒新星旅游停止接受新的旅游服务预订,并妥善处理与顾客已订立的旅游服务订单、派员到旅行代理商的营业地点查阅其账簿及其他纪录,以及启动撤销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程序等。新星旅游已经于2024年2月23号停止营运。根据旅监局通过查核获得的资料,新星旅游在提交业务停止通知后没有接受新的旅游服务预订,截至目前为止,旅监局亦没有收到任何投诉、查询以及赔偿申请涉及新星旅游在提交业务停止通知后接受的新旅游服务预订。

至于新星旅游在提交业务停止通知前收取的旅游服务订单,旅监局称,知悉新星旅游正处理顾客的退款安排,并会按《条例》下旅游业赔偿基金的条款处理赔偿申请。旅监局已提醒新星旅游的负责人根据《条例》,旅行代理商在牌照撤销后或暂时吊销期间,仍须遵守《条例》规定,包括按照已订立的协议、交易或安排下的义务或法律责任行事。如发现个案涉嫌违反《条例》,旅监局会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就欺诈或其他涉嫌违法行为与相关执法机构作合适跟进。

根据《条例》,外游旅客如持有盖上旅游业赔偿基金印花的外游费收据,并因持牌旅行代理商倒闭而损失外游费,可向旅监局申请特惠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损失的外游费的90%。旅监局会向受影响顾客提供赔偿基金索偿资料,并会按照《条例》及赔偿基金的既定程序处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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