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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舖违规用“药房”名衔被罚4000元,衞生署半年查1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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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09:1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香港法例,只有持“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牌照的店舖才可使用“药房”名衔。衞生署今日(19日)表示,去年9月下旬至今署方已跟进调查13间涉嫌违规使用“药房”名衔及标识的零售商,当中一名并非药房的店舖东主因使用“药房”相似标识而被检控,被罚4000元。

衞生署表示,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当发现有零售商涉嫌违法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或使用“药房”名衔,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需要时,亦会与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行动。去年9月下旬至今,衞生署已就13间涉嫌违法展示须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及/或使用属“药房”名衔的零售商的个案跟进调查。当中,一名并非药房的零售店舖东主,因在其处所展示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而被检控,该名东主于今年3月8日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罚款港币4000元。

衞生署提醒,在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对使用“药房”标识或其名衔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包括并非管理局发牌的零售商,衞生署如发现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会採取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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