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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七名逃犯潜藏外国公然危害国安 已给予自首机会但没有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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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4 16:2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24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赋权,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7人,包括许智峯、郭荣铿、袁弓夷、郭凤仪、邵岚、许颖婷及任建峰实施4项措施,涉及“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个别人士还会被“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

政府发言人强调,这7名无法无天的通缉犯一直潜藏美国及澳洲,并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请求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制裁”、封锁及採取其他敌对行动,并继续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其恶行,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以强烈打击有关潜逃行为。在採取措施前,已给予7人时间回港接受执法和司法程序,但7人没有珍惜机会,并没有回港自首。

政府发言人表示,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向有关潜逃者在网上建立的平台或专页提供资金,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係(包括成立公司),或投资于或提供资金予该等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7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市民应该避免与有关潜逃者有任何金钱或财务上的瓜葛。

特区政府今日亦宣布,将会向今日被指明为潜逃者之一的许智峯展开没收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第9(3)(b)(ii)条,警方今日就有关许智峯的通缉令在报章刊登法律程序的通知。律政司稍后会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9(1)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没收令申请,以没收许智峯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

政府发言人亦表示,律政司已于2022年向原讼法庭申请并获发出限制令,禁止许智峯、其妻子及母亲从香港特区移离财产,或以任何方式处理他们在香港特区的财产。经调查后,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许智峯曾经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并从中得益,并曾将其部分财产转移妻子及母亲。因此有必要採取进一步措施,以期没收许智峯的犯罪得益,并防止将之用于进一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发言人强调,许智峯弃保潜逃海外期间,仍肆无忌惮地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021年8月12日及2023年6月21日,两名裁判官分别就许智峯涉嫌干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发出拘捕令。现正为警方悬红的通缉人士。

发言人续指,与针对其他犯罪行为得益的没收令一样,这次申请只针对曾经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并从中得益的人,对一般奉公守法的香港居民及在港合法营商的人士毫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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