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名48岁本地男僱主,则涉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捕。全部被捕人现正被扣留调查,而3名内地男子稍后将交由入境事务处跟进。
根据《入境条例》,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僱佣工作,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2年。
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警方强调,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严重罪行。任何人在决定聘用一名僱员前,必须採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僱员是可合法受僱。
除了查阅僱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僱员作出查询,而僱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僱用有关僱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庭不会被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僱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者最高刑罚可罚款50万港元和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