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终审法院在2023年2月6日就Q及Tse Henry Edward诉人事登记处处长一案(终审法院民事上诉2022年第8及9号)(Q及Tse一案)所作出的判决,政府今日(3日)公布,申请更改香港身份证上性别记项的政策(更改身份证性别记项政策)经已修订。由即日起,除了已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外,一般未有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若已完成指定手术改变其性徵,并同时符合各项经修订的资格准则及要求,将可申请更改其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记项。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已就Q及Tse一案的判决,审慎考虑了更改身份证性别记项政策的目标、相关的法律及医学意见,以及参考海外的相关做法,在完成政策检讨后决定修订更改身份证性别记项政策。
在新修订的更改身份证性别记项政策下,一般未有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若能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及文件,证明完成下列手术治疗及符合下列各项资格准则及要求,人事登记处处长(即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会按个案的个别情况予以考虑是否批准其更改香港身份证上性别记项的申请:
(一)申请人已完成以改变性徵为目的的手术治疗︰
(i)由女性重置为男性︰切除乳房(双侧乳房切除术);
(ii)由男性重置为女性︰切除阴茎及睾丸;
(二)申请人使处长信纳他/她已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并作出法定声明确认他/她︰
(i)患有或曾经患有性别不安;
(ii)紧接申请日期前的至少两年内,已持续以另一性别生活;
(iii)馀生将会继续以另一性别生活;
(iv)紧接申请日期前的至少两年内,已持续接受异性荷尔蒙治疗;
(v)将会继续接受持续的异性荷尔蒙治疗,并会按处长就其荷尔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血液测试报告。
(三)如申请人未能或将不能符合(一)上述2(a)(i)或(ii)段就完成相关手术治疗的要求或(二)上述2(b)(iv)及(v)段就接受异性荷尔蒙治疗的要求,申请人须提出合理的医学理由,并提交医学证明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以解释不能符合完成上述相关手术治疗或接受异性荷尔蒙治疗的要求的原因。该等申请会按个案的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作例外考虑。
入境事务处将根据新修订的更改身份证性别记项政策,处理之前已接获而未审批的申请,并会主动逐一联络有关的申请人作出跟进。发言人强调,上述修订只是关乎申请更改香港身份证上性别记项的政策,香港身份证上所标示的性别并不代表该人在法律上的性别。有关修订不会影响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关法律程序上关乎性别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