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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利益向母亲公司发3000万元订单 电盈前经理判囚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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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0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6岁电讯盈科附属公司前经理,涉隐瞒其母亲为供应商独资董事,诈骗公司向母亲公司批出总值逾3,000万港元的採购订单,并支付服务费共逾1,600万港元。他承认一项欺诈罪,今日(20日)于高等法院判囚40个月。
 
案情指,被告张倬敏于2014年被委任为电讯盈科附属公司PCCW Solutions Limited(PSL)网络服务组经理;被告岳母于同年成立GO-GO wifi limited(高云长安),被告在2014年7月一度成为公司独资董事,被告母亲李宝美(67岁)则在2014年8月成为公司独资董事及股东。被告在2016年向上司提议,让高云长安列入电讯盈科及其附属公司的认可供应商名册,称高云长安是唯一一间已通过技术评估的认可供应商,亦是投标价最低,其上司同意张的提议。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PSL发出29张购货订单予高云长安,总值共逾3039万,高云长安其后获支付约870万港元及约99万美元。2017年4月,PSL的内部调查显示高云长安没有根据该29张订单提供任何服务,有关服务本身已由其他服务供应商提供,或由PSL运用内部资源进行。
 
调查发现,高云长安获PSL支款后,被告获转账300万,另约114万则转账到被告妻子的账户。翌年6月,被告夫妇、母亲和高云长安应法庭命令,将涉案逾1600万港元退还予PSL。电讯盈科政策规定,电讯盈科及其附属公司僱员须申报潜在利益衝突,但被告从未向僱主披露其母亲于高云长安的利益。
 
法官杜丽冰判刑时指,本案涉及严重违反诚信及清晰的利益衝突,明显是有预谋地犯案,而被告及时认罪,现已全数向涉案公司还款1600万元;本案不涉不合理的延误,但拘捕至正式被起诉的时间长达5年,相信事件对被告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影响,遂以监禁5年作量刑起点,给予三分之一认罪扣减后,判囚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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