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14日)落案起诉印刷公司一名前业务经理及其母亲,控告前业务经理安排其母亲在公司任职临时职员,并虚报其工作时数达一年半,诈骗工资逾40万元。二人现时获廉署准予保释,周五(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38岁被告房龙为富士胶片商业创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前业务经理,及67岁被告张丽莲,家庭主妇。二人被控共18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首被告房龙案发时出任富士胶片业务经理,他获公司授权可透过富士胶片委託的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聘用临时职员以解决人手不足情况。
本案于2021年8月发生,首被告涉嫌安排次被告以时薪75元受聘于上述的人力资源公司,再由该人力资源公司安排次被告到富士胶片工作。
18项控罪指二人于2021年8月至到2023年2月期间在香港,藉作欺骗,即向富士胶片和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虚假地表示次被告张丽莲于2021年8月起的连续18个月的工作时间表和相关发票均属真确,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两间公司发放相关的工资款项,导致二人获得利益或该两间公司蒙受不利。
廉署调查显示,涉案18个月内,二人涉嫌向两间公司虚报次被告在富士胶片工作的时数合共5,700小时,诱使上述的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公司政策,向次被告发放了合共超过40万元工资,以及诱使富士胶片向该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近50万元服务费。然而,次被告在案发期间从未在富士胶片工作。